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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满足法律要求并确保最高安全标准,医疗器械后处理部门(AEMP)必须仔细记录并遵守保存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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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EMP 中的文件记录义务主要源自 KRINKO/BfArM 建议 "医疗器械再加工的卫生要求"。该建议规定了必须记录在质量管理手册(QM 手册)中的关键步骤和工作说明。此外,该建议还要求对相关的再处理过程进行完整的批次记录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医疗器械再处理过程的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。
除 KRINKO/BfArM 建议外,AEMP 还必须考虑许多其他法规。例如,与工作场所相关的法规适用于危险物质和生物制剂的处理,以及作为质量保证一部分的文件记录义务。有关各种文件和保存义务的全面概述,请参阅德国医院联合会定期更新的指导原则。
AEMP 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。不过,其他法律规定(如与病人档案有关的法律规定)可能会规定不同的期限。德国民法典》(BGB)第 194 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时效期限,根据损害赔偿要求的不同,时效期限可为 3 至 30 年。例如,基于生命或健康损害的索赔文件必须保存长达 30 年。
根据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630f 条规定,病人病历的保存期为 10 年,但这不应与诉讼时效相混淆。只有在当事人意识到有理由提出索赔的情况时,该期限才开始计算。
在某些情况下,保留医疗器械再加工文件的时间可能比最低法律要求长达 30 年。如果不能排除潜在的损害赔偿要求,这种做法尤其可取。特别是如果卫生缺陷或治疗错误在治疗多年后才显现出来,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保存。
在医疗器械后处理装置(AEMP)中对医疗器械进行后处理,不仅需要最高的卫生标准,还需要大量的文件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存期限。AEMP 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种法律规定和建议。
遵守记录和保存义务对于 AEMP 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。虽然医疗器械再加工的最短保存期为 5 年,但在许多情况下,可能需要更长的保存期,最长可达 30 年。具体的保存期限应在 AEMP 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,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,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索赔。